“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0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定办法
为了促进我省民间传统工艺美术创意文化的发展,激励优秀的设计研创人才不断进取,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7号)、中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制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比办法》和《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章程》,结合我省民间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是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内技艺、艺德方面的荣誉称号。通过在有突出业绩的优秀创作人员中开展这一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倡导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风尚,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发扬传统、持续创新,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条 为了弘扬工匠精神,对传统工艺美术制作领域中技艺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授“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大师”,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为勉励业界后起之秀,决定在没有达到“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标准的35岁以下的入围参评候选人中评授“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青年大师”,并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三条 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是“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定组织机构。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选聘相关人员组成“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和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承办有关评选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有关团体、组织和主管部门,可按照评选工作原则及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申报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人选条件
1、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
2、工艺美术领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
4、具有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
5、知名学者、艺术家。
第七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考虑不同地区、部门和不同门类以及代表性等方面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专家组名单。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及其准则
(一)专家组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进行“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工作。评选办以专家组名单为基础提出专家评委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专家评委的组成及工作原则:
1、专家评委具体名额根据申报者人数及作品所属门类情况而定,评选分预审和复审两个阶段,预审专家评委和复审专家评委原则上不重复;
2、专家评委应具有权威性,相关专业国家级大师在专家评委中占有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3、专家评委组应按照评选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荣誉称号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艺美术师、三级美术师、高级技师、艺术专业院校讲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2、已经获得省优秀民间工艺美术家、省民间艺术大师、省陶瓷艺术大师、省雕塑艺术大师、省刺绣(布艺)艺术大师荣誉称号及工艺美术领域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者;
3、获全省性专业技能擂台赛或现场创作比赛金奖获得者。
4、作品在省内外获奖三次以上者(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市级一二等奖)。
5、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县/市相关部门(协会)推荐且证明其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一定的设计、创作能力者。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大师”参照上述报名条件。
第十条 报名分为推荐与自荐两种方式
1、推荐方式:由各市、县相关部门、协(商、学)会等机构组织推荐“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申报人,并出具推荐意见及被推荐者的个人申报材料。
2、自荐方式:自荐者需提供从业所在市、县级有关部门、协(商、学)会等行业组织或一名对口专业的省级大师的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大师”报名由所在单位推荐,不能自荐。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1、提交申报资料。
2、专家组审核并确定入围候选人。
3、确定作品预展地点及初评时间。
4、入围候选人携带作品前往预展地点参加初评。
5、对通过初评者予以公示。
6、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复审评委会进行复审。
7、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并正式公布。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大师”除提交相关资料外,不需提供参评作品,只进行现场技艺考核。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表中必须有申报人从业所在市、县级或相关部门、协(商、学)会等行业组织或一名对口专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签署的推荐意见;
2、身份证和学历、职称、获奖的证书复印件;
3、反映申报人最高技艺水平的5件以上作品的照片(6寸);
4、个人专著、论文(刊登在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刊物上的要复印封面、目录页及正文首页);
5、是否是少数民族、本会会员(会员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审评材料一概不退),一式两份。
(二)由专家组对申报人员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候选人;
(三)通知入围候选人携带作品(近两年创作的的代表作3件,以中小型作品为宜)前往预展地点参加初评,至少有1件配有设计、制作各阶段画稿资料(照片或纸质画稿复印件);;
(四)对通过初评者将在本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荣誉、报名作品等。
(五)在综合反馈意见后,经复审评委会复审,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本届“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并予以公布,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六)“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结束后,将择优推荐参加“第二届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大师”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评定,报名表见附件二,确定入围候选人名单后,现场技艺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为尊重人才,并发挥他们的带动示范作用,建议“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实行大师岗位补贴或授徒津贴。
第十四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是从业人员的荣誉称号,对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经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报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批准,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因获得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已获得“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标准,有损“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的,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报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批准,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因获得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补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家协会
2016年9月7日